来源:劳显亮 香港01
《香港01》翻查法庭文件,发现有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入禀控告贷款公司和托管公司,声称股票抵押借贷后,无法取得贷款之余,更无法取回股票。类似个案包括某某银行(09**8.HK)、某某集团(02***.HK)、某某金属(01**6.HK)、已退市的某某仪表(01**3.HK)和新加坡上市的内地民企某某集团(0**D.SGX)。
牵涉的上市公司之中,有部份控方甚至是公司主席或最大股东,有股票遭大幅抛售,短期内大跌九成。美国法庭文件更是公开了部份托管协议,亦牵出多间不同的海外贷款公司,原来背后有关联。相关公司被加拿大卑诗省证监会列入警示名单,董事亦曾被美国多间投行控告。
《香港01》对比美国、香港和中美洲岛国的法庭纪录,发现入禀追讨抵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,持有的股份包括香港上市的某某银行(09**8.HK)、某某集团(02***.HK)、某某金属(01**6.HK)、已退市的某某仪表(01**3.HK)的股东;新加坡上市的内地企业某某集团(0**D.SGX),还有英国伦敦、瑞典、泰国的上市公司。涉及股份:约1.33亿股,当时市值约 6.0亿港元
指控:股票转仓后,无收到贷款;托管股票被转走
入禀时间:2021年8月、9月案例2:
持股人:某 Capital Pte Ltd (持股逾10%)指控:欲借约5亿港元;转仓后股价单日最多跌92.4%;股价暴跌要求提高抵押品;索天价分手费;托管股票被转走
入禀时间:2020年6月、8月,2021年2月
持股人:内地地产商人黄先生
涉及股份:约3229万股;当时市值:约1亿港元
指控:欲借约6500万港元,只收到约1400万港元;转仓后被追加抵押物,否则不发放贷款;分手费约2340万港元;托管股票被转走。
入禀时间:2021年8月
案例4:
涉及公司股票:某某仪表(退市前编号01**3.HK)持股人:某先生(第三大股东)、其他3人
涉及股份:约627万股,当时市值约3.6亿港元
指控:欲借约2.3亿港元,只收到约2100万港元;股票转仓后被指股份有可疑,不发放贷款;索分手费约5400万港元;托管股票被转走。
入禀时间:2020年7月
案例5:
涉及公司股票:某某集团(新加坡上市编号:0**D.SGX)持股人:大股东兼董事长、副董事长
涉及股份:2800万股,当时市值约4800万港元
指控:欲借约2340万港元;转仓至托管方后股票十日内大跌94%;被追加抵押金,或索分手费约975万港元。
入禀时间:2019年(于圣基茨和尼维斯入禀)上述入禀文件,涉及5间贷款公司,其中至少4间有关联;另涉2间托管公司,董事有关联。这些案件的持股人,有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、甚至是董事长,指控均大同小异,声称贷方以优厚的条件招徕,待借方将股份转至托管方后,贷方和托管方以不同理由要求追加抵押物,甚至在市场上大幅抛售股票,令股价大跌,抵押股票的市值亦随之大跌。贷方更按最多可批出贷款的比例计算「分手费」,而非借方实际欲借贷的金额计算,令「分手费」变天价。协议更授权托管方可动用股份,令部份股份转至海外券商账户。
美国法庭纪录,揭多间贷款公司有关联
部份案件的被告:
「A公司」,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区岛国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(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)注册的公司。根据圣基茨和尼维斯财政部商业登记,「A公司」的董事为一名美籍乌克兰人;「M公司」,香港注册的公司,为另一案件被告,董事亦为同一人,以美国护照和地址登记。其他被告的贷款公司,还包括「B公司」、「E公司」、「U公司」。美国多份的法庭纪录,更揭开原来其中多间贷款公司有关联。「A公司」、「B公司」、「U公司」等共35间公司,连同3名乌克兰公民,在纽约南区法院,入禀控告11名个人或公司(包括两间加拿大注册的「W公司」公司),指控其违反委托协议,损失超过4.5亿美元(约35.1亿港元),要求偿还股票兼赔偿共13.8亿美元(约107.64亿港元)。
不过法官认为,美国法院缺乏司法管辖权,拒绝签发命令。
幕后美籍乌克兰人,曾卷入多宗官司
根据美国法庭文件,「A公司」及「W公司」的美籍乌克兰人董事,被控告盗用「雷曼兄弟」(Lehman Brothers)、「罗斯柴尔德银行」(Rothschild)、「纽约证券交易所」(NYSE)等名义,开设名称相同或相似的金融公司,建立网站并影射与正版公司的关系。「A公司」亦被加拿大卑诗省(British Columbia)证监会列入警示名单,指该公司声称在卑诗省设有办公室并提供财富管理及咨询服务,但当局警告「A公司」并无在卑诗省从事交易、证券、衍生品等服务的注册。「A公司」网站报称其香港办公室位于太古坊港岛东中心高层,现场是一间共享办公室,职员称从无该公司在该处办公。
两托管公司:进入司法程序,不评论
而「W公司」分别在香港和内地,注册有同名相关公司,内地公司的董事,亦为香港注册「Z公司」的董事。「W公司」网站报称香港办公室位于尖沙咀海港城九仓电讯中心中层,现场为中原地产的办公室,职员称从无该公司在该处办公。「W公司」透过律师回复查询时指,明白记者发出的电邮目的,但由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,不便评论。「Z公司」职员指由于进入司法程序,不评论事件。记者亦分别向涉事上市公司查询,截稿前未获回复。由于目前法庭文件只有公开了入禀状,仍无法得知涉及股票的详细情况,而相关案件亦未有开庭日期。
财经专栏作家「刁佬」(本身是企业融资财务顾问,持有证监会6号牌照,亦担任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),接受《香港01》访问时称,曾遇过类似的融资公司,但他觉得案情中的低利率和高贷款比例,条件太优厚,「一般大蓝筹的贷款比例最多是50至60%,这些民企的股票,通常只可借10至20%。明知自己的股票不是大蓝筹,怎么可以借60至70%?」「刁佬」分析股票抵押贷款协议有辛辣条款,又牵涉多个司法管辖区,让司法程序非常复杂。他无奈道:「他们是死于不幸和贪心」,又提醒可用纸质股票抵押,以防被转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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